(2017)皖04民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井喜与刘传平、胡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井喜,刘传平,胡祥,胡奇,胡硕,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初50号之一原告:陈井喜,男,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富巧,男,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系陈井喜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传平,女,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胡祥,男,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胡奇,男,1993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胡硕,男,1988年5月27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述四被告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竹,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绿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723854814。法定代表人:张行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罡,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园,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井喜与被告刘传平、胡祥、胡奇、胡硕及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陈井喜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井喜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井喜撤回对被告江西省赣东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王雪霞代理审判员 王元元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志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