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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崔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崔某1,崔某2,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228号原告李某,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付某、徐某,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51年8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崔某1,男,1950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员,现住址同上。被告崔某2,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崔某1、崔某2、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孙某、崔某1、崔某2、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文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宇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