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保华申请执行被执行南阳麒麟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保华,南阳麒麟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760.号申请执行人谢保华。被执行人南阳麒麟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人谢保华申请执行被执行南阳麒麟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谢保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南阳市卧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宛龙劳人仲调字(2017)04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拜立涛审判员 殷玉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