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杜随金与被告平陆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XXX、穆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刘茂山、章丘市金大通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郝祖聪、焦作市益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随金,平陆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XXX,穆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刘茂山,章丘市金大通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郝祖聪,焦作市益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9民初462号原告:杜随金,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陆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柴煜。被告:XXX,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穆艳华,男,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负责人:董延兴。被告:刘茂山,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章丘市金大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永年。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责人:刘爱乐。被告:郝祖聪,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焦作市益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负责人:贾佳。原告杜随金与被告平陆晋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XXX、穆艳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刘茂山、章丘市金大通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郝祖聪、焦作市益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因需要伤残鉴定,原告杜随金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随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随金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杜随金负担。审判长 陈新波审判员 赵 东审判员 杨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