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丽等XX臣等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李殿伟,荣绒,XX臣,劳淑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890号原告:张丽,女。原告:李殿伟,男。原告:荣绒,女。被告:XX臣,男。被告:劳淑艳,女。张丽、李殿伟、荣绒与XX臣、劳淑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张丽、李殿伟、荣绒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丽、李殿伟、荣绒以XX臣、劳淑艳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李殿伟、荣绒撤诉。案件受理费68元(张丽、李殿伟、荣绒预交34元),实际减半收取计34元,由张丽、李殿伟、荣绒负担。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