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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0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之国与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之国,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167号原告(被告):杨之国,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告(原告):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北区疏港二线1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维,该公司人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山,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杨之国诉被告(原告)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5月1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被告)杨之国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原告)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元,由双方各自负担5元。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