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爱红与被执行人杨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红,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266号申请执行人黄爱红,男,汉族,1967年6月11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3421号黄爱红与杨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超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3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