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苗鹏坤与冀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鹏坤,冀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327号申请人苗鹏坤,男,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冀振军,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苗鹏坤申请执行冀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苗鹏坤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冀振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资款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