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3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翠玲与被告闻喜县东镇人民政府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玲,闻喜县东镇人民政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861号原告:王翠玲,女,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系王天佑女儿。被告:闻喜县东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仇张太,镇长。原告王翠玲与被告闻喜县东镇人民政府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翠玲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翠玲负担。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