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白红宇与石新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红宇,石新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864号原告:白红宇,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个体,现住库尔勒市。被告:石新春,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白红宇与被告石新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工工资款182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石新春于2016年1月20日给原告打欠条一张,内容为欠白红宇天俯名苑9号楼人工工资182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上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红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退还原告白红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