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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邱强与张明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强,张明芳,重庆市璧山区彬红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332号原告:邱强,男,汉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芳,女,汉族,1958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区彬红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金剑路223号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81M85F。法定代表人:李继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强与被告张明芳、第三人重庆市璧山区彬红房屋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邱强负担。审判员  邹利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