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华赢针纺厂与常熟市宏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周会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华赢针纺厂,常熟市宏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周会敏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143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华赢针纺厂,住所地常熟东南开发区黄浦江路**号。经营者:顾建华,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常熟市宏杰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3020316117,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河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雪莲。被告:周会敏,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华赢针纺厂诉被告常熟市宏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周会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熟市虞山镇华赢针纺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怡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