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2民初5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阳信金鑫电子有限公司与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信金鑫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554号之二原告:阳信金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邱跃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赵为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原告阳信金鑫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沂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称,其公司已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该法院于2017年4月21作出(2017)鲁13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受理我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因此,申请阳信法院对本案中止审理,并提交(2017)鲁13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予以证明。本院审查认为,被告的答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原告可依法向被告管理人申报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