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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某诉凌海市房兴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凌海市房兴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078号原告:刘某,女,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李丽华,女,1975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凌海市房兴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振忠,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凌海市房兴房屋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漫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