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叶明钦与林志超、李建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钦,林志超,李建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818号原告:叶明钦,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志超,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李建珠,女,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叶明钦与被告林志超、李建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叶明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明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明钦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叶明钦负担。审判员 游少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