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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叶明钦与林志超、李建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钦,林志超,李建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818号原告:叶明钦,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志超,男,195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李建珠,女,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叶明钦与被告林志超、李建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叶明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明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明钦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叶明钦负担。审判员  游少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