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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蔡政与黄清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政,黄清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961号原告:蔡政,男,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志坚,系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清润,女,195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原告蔡政与被告黄清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蔡政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政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蔡政负担。审判员 毛 丽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