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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左卫东与郫县顺意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卫东,郫县顺意药房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588号原告:左卫东,男,汉族,1969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郫县顺意药房,经营地址:郫县三道堰镇八步桥村社区*组堰上人家**栋*单元***号。经营者:侯开顺。委托代理人王晓玲,该单位员工,系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原告左卫东与被告郫县顺意药房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左卫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卫东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费减半征收84元,由原告左卫东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冉 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