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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东平与朱建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东平,徐东平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予以保全,朱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财保127号申请人:徐东平,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朱建,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徐东平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予以保全,卡号为20×××44,属于淮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濉溪县管理部,保全金额150000元(拾伍万元)。申请人徐东平以房地产权证淮房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房地产权利人:徐东平,房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号凯莱文苑。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东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建的住房公积金,卡号为20×××44。保全金额150000元(拾伍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徐东平房地产权证淮房字第××号房产一套,房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号凯莱文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徐东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