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吕栋梁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栋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04号罪犯吕栋梁,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栋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已缴纳80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151000元,返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9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9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新、柯昭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林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吕栋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报请的罪犯吕栋梁减刑建议提出明检执检减意[2017]6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吕栋梁财产性判项数额巨大,本次拟缴纳人民币1000元,数额少,履行财产性判项态度不端正,悔改表现较差,建议对罪犯吕栋梁裁定不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栋梁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2480分,表扬4次。本次减刑缴纳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栋梁系诈骗犯,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数额巨大,其中违法所得人民币6151000元,该犯履行极少,未能积极退赃,履行财产性判项态度不端正,悔改表现较差,故不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建议对吕栋梁不予减刑的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栋梁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