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7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艳青与平艳年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艳青,平艳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737号之一原告:周艳青,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平艳年,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周艳青与被告平艳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鲁1311财保73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了被告平艳年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并冻结了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5万元,现因原告周艳青申请解除对被告平艳年所有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和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平艳年所有的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Q×××××)的查封、扣押,并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6.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人民陪审员 孙瑞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