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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太起与臧玉义、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莱西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太起,臧玉义,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莱西分局,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644号原告:马太起,男,195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锋,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玉义,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莱西分局,住所地莱西市青岛路76号。被告: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3366号(林家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太起与被告臧玉义、青岛市公路管理局莱西分局、山东省公路建设(集团)��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太起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太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马太起负担。审 判 长  李海方人民陪审员  XX东人民陪审员  孙明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