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黄生付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付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9刑初20号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生付(曾用名黄生富,外号“付妹子”),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户籍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0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林某(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生付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拥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某、田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诗蒙担任记录。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生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靖州县甘棠镇三门村3组村民黄某1家在本组“大坨上”山场有林地一块。2014年农历9月份,黄某1准备对该山造林,便将该山场中的林木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生付经营。黄生付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本村村民黄某5、黄某3等人进山砍伐林木,并将所制木材全部非法销售。后经鉴定,该山场被采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为27.7077立方米。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生付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相关证明等书���;2、证人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刘某、黄某5、黄某6、黄某7的证言;3、被告人黄生付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生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擅自砍伐林木,且被滥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27余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生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没有异议,但其辩称自己只请人砍伐了杂木���阔叶树,计25.9275立方米),松树(马尾松,计1.7802立方米)是山主黄某1自己砍伐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无出入。另查明:我院于2017年3月20日委托了靖州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黄生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评估,该局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了该案由县林业局法制办于2016年8月30日将报案材料转交县森林公安局,后靖州县森林公安局受理了此案;2、立案决定书。证明了靖州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3、报案材料。证明了靖州县甘某���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于2016年8月29日,发现甘某山门村的“小溪”有滥伐林木行为,该站将此材料上报县林业局法制办;4、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黄生付已达刑事犯罪责任年龄;5、到案经过。证明了靖州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报案材料后,进行了立案查处,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黄生付被侦查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后黄生付便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大坨上”无证采伐林木的事实;6、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证明了黄某1在甘某山门村三组“大坨上”山场分有林地一块,面积8.3亩;7、靖州县甘某林业服务中心证明。证明了黄某1家在甘某山门村三组“大坨上”山场未办理过林木采伐证;8、森林公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了覃宪成“垛大冲”山场的��权证;9、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明了黄某1在2014年农历12月,其将“大坨上”自家山场的林木以青山的名义卖给了黄生付,尔后在2015年农历2月份,黄生付便请其及黄某5等人砍伐的相关情况;10、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明了2014年下半年,黄生付请其到山门村3组黄某1的“小溪”一带山场运过材;11、证人黄某3的证言。证明了2014年农历9月份左右,黄生付请了黄某3、黄某5、黄某1等人到黄某1的“小溪”山场砍伐了林木,这山是黄生付向黄某1买的青山;12、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明了2014年农历9月份左右,黄生付请了黄某4、黄某5、黄某1等人到黄某1的“小溪”山场砍伐了林木,这山是黄生付向黄某1买的青山;1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了刘某与张景平共有一台修路用的挖机,在2014年下半年,黄生付请其开挖机到山门村的“小溪”山场去修了运材的爬山王车道;14、证人黄某5的证言。证明了2014年农历9月份左右,黄生付请了黄某5、黄某1等人到黄某1的“小溪”山场砍伐了林木,这山是黄生付向黄某1买的青山;15、证人黄某6的证言。证明了2014年农历9月份左右,黄生付请了黄某6、黄某5、黄某1等人到黄某1的“小溪”山场砍伐了林木,这山是黄生付向黄某1买的青山;16、证人黄某7的证言。证明了2014年农历9月份左右,黄生付请了我、黄某5、黄某1等人到黄某1的“小溪”山场砍伐了林木,这山是黄生付给黄某1买的青山。17、被告人黄生付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被告人黄生付无证采伐林木的相关情况;18、鉴定意见书(旭日司鉴所【2016】林鉴字第79号)。证明:“大坨上”山场被采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为27.7077立方米(其中:马尾松1.7802立方米,阔叶树25.9275立方米);19、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2张。证明了被告人黄生付在“大坨上”山场滥伐林木后的现场状况。20、靖州县司法局(2017)靖司评字0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黄生付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生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生付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生付认为自己只砍伐了杂木,没有砍伐松树,砍伐松树的数量不应该算到自己的犯罪总数里的辩论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生付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生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姚拥军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人民陪审员 肖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诗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