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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淼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淼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1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淼,男,1992年6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淼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淼与朋友丁某等人吃饭期间喝了酒。同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王淼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L×××××号小型面包车途经义乌市金城高尔夫一期与二期之间处地段时,碰撞方卓花停在该处的浙G×××××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后,被告人王淼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淼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淼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淼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王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限制/重复办证核对证明的情况说明,监控截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录像,查获经过,被告人王淼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