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终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升、程健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升,程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终81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升,男,汉族,1997年7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蕲春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被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程健,男,汉族,1997年10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蕲春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升、程健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鄂1126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程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韩升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升以“原判正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升撤回上诉。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6刑初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新阶审判员 张 庆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房万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