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邵东县百事恒兴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百事恒兴贸易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935号原告邵东县百事恒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大禾塘办事处荷花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刘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颖,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干平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向东。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75号锦绣航天大厦1901-1907。负责人李中定。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东县百事恒兴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东县百事恒兴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县百事恒兴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邵东县百事恒兴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加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