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5民初1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丛四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四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841号之一被保全人:张玉兴。被申请人:丛四川。原告丛四川诉被告张玉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鲁0705民初1841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了被保全人驾驶的鲁V×××××号车一辆。被保全人张玉兴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3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张玉兴缴纳的保证金30000元;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驾驶的鲁V×××××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