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5执47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卫某、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5执47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卫某,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5民初67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我院于2017年1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程某某在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阳信用社***账户,现因执行需要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某某在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阳信用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至横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横峰支行;账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