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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9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蒲城县双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双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9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双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蒲城县迎宾路南转盘。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弥家村*组。本院在执行蒲城县双星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102740元及利息12000元、案件受理费2820元、执行费1621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保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