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依光杰与李长青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光杰,李长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62号申请人:依光杰,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红旗大街。被申请人:李长青,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孙吴县群山乡一队。申请人依光杰于2017年5月12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长青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依光杰以其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长青名下的在在黑龙江孙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500元,该卡号为6235160************,期限1年。案件申请费65元,由申请人依光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