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秀芝、曹继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秀芝,曹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尹秀芝,女,194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曹继成,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曹继成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继成于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尹秀芝货款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曹继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继成银行存款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