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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恢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诗涵与孙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诗涵,孙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169号申请执行人:王诗涵,女,1994年3月9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孙悦,女,1997年4月15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诗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磐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4456.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诗涵与被执行人孙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孙悦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