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常有与高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常有,高治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213号申请执行人马常有,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高治明,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马常有与高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高治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治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治明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高治明的房产不宜执行,除此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常有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