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03执1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稂燕红与韩水华、王金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稂燕红,韩水华,王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稂燕红,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韩水华,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王金莲,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稂燕红与被执行人韩水华、王金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840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