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商萌与李义斌、XX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萌,李义斌,XX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194号申请人:商萌,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富,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才,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义斌,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XX冰,男,195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担保人:罗亮申请人商萌与被申请人李义斌、XX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罗亮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屋(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作为此次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义斌、XX冰的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罗亮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屋(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商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 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