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82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王某,男,山西省永济市人。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4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1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听说自己所在的日东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东厂)生产的偏光片比较贵,且市场上有人收购,遂产生盗窃的歹念。2017年3月31日11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进入光明新区凤凰街道汇业科技园某一楼车间中间区域放偏光片的地方,用盒子装了4包偏光片,带到其在某工作区域的货物架上,待到下午下班后将盗窃所得的4包偏光片带回自己位于光明新区凤凰街道塘家张屋新村某房的出租屋,意欲出售换钱。民警接报后经侦查,于2017年4月6日12时许在被告人王某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并当场缴获盗窃的偏光片783片。经鉴定,被盗偏光片价值人民币4122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衣服一件、厂服一套,均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佩 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