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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山西金德晟贸易有限公司与黄建俤、张兆灿、陈日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金德晟贸易有限公司,黄建俤,张兆灿,陈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西金德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58号惠泽苑17号底商100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芳,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建俤,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兆灿,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日强,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西金德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建俤、张兆灿、陈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日强名下有闽A360**号奥迪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日强名下所有的闽A360**号奥迪牌汽车。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长  吕文浩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李晋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继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