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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8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某银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银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8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银,女,1969年7月7日,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现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7)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银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华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份间,同案人刘某军(在逃)伙同被告人林某银在陆丰市金厢镇某某商住楼开设“葫芦鱼”赌场,供庄家坐庄聚赌,并从中收取租金非法牟利。每晚自22时许开赌约2小时,参赌人员达20多人。林某银替其丈夫刘某军帮手看管赌场、收取租金、提供饮水、打扫卫生等。2016年3月30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商住楼二楼房间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银及参赌人员林某链、林某加、郑某深(均另案处理)等19人,现场查获参赌赌资共计人民币134560元,以及赌博工具葫芦鱼骰子等物品。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缴获葫芦鱼骰子、赌资、书证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林某链、李某立、郑某深、吴某填、卢某岭、林某加、卓某阵、林某玲、林某固、陈某青、李某凤、卓甲、黄某强、林某琴、卓某强、林某谋、蔡某映、卓某武、林某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银提供场所供赌博人员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银归案后能供述其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银能认罪悔罪,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给予适用缓刑考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银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增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