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执复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工业公司、郑秋洪与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工业公司,郑秋洪,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复84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工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东门汽车站北首。法定代表人:陈惠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林元,上海市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郑秋洪,男,1982年9月19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凉城路1315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刁火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陆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山前路27号。负责人:马灶成。申请复议人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工业公司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执异18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12月27日举行了公开听证,申请复议人惠南镇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林元,申请执行人郑秋洪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执异189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执异189号执行裁定;二、发回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李 进审 判 员  黄 宇代理审判员  乔永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宗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