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执行人黄刚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南市华州区国土资源局,黄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03行审30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XX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卢廉军,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渭南市华州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该局。委托代理人:赵超,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渭南市华州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该局。被申请执行人:黄刚,男,汉族,农民,住华州区高塘镇小村西岭组。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执行人黄刚未经有管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6年6月9日占用高塘镇小村西岭组集体土地建鱼池,占用面积3.6亩,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属破坏基本农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做出了渭华国土(监)字(2016)5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1、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黄刚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被申请执行人的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处以45元/㎡罚款,共计108000元。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将该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渭华国土(监)字(2016)5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经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权,故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高爱珍代理审判员 杨 惠人民陪审员 安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