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卢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卢某1,卢某2,卢某3,卢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1318号原告:何某,女,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梅,广西鹅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1,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第三人:卢某2,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第三人:卢某3,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第三人:卢某4,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原告何某与被告卢某1,第三人卢某2、卢某3、卢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未规避法律,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邹冠华审 判 员 龙广林人民陪审员 黄林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绍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