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崔永杰与被执行人宫岩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杰,宫岩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崔永杰,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朝鲜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北江疃村。被执行人宫岩璞,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永杰与被执行人宫岩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宫岩璞向本院共计交付了***元,该款已经本院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宫岩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