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民终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邓积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邓积勇,邓积楼,邓积威,林四妹,邓飞英,邓翠平,杨辉,广州市顺豪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1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丁国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宇,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积勇,男,汉族,英德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积楼,男,英德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积威,男,汉族,英德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四妹,女,汉族,英德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飞英,女,汉族,英德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翠平,女,汉族,英德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辉,男,汉族,四川南充市营山县人,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顺豪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刘政,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积勇、邓积楼、邓积威、林四妹、邓飞英、邓翠平、杨辉、广州市顺豪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7)粤1881民初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永坚审判员 禹 莉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