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朱莉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朱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1执异33号异议人长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王作民。委托代理人李健勇,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唐强。委托代理人閤先鹏,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莉丽,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执字第5247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申请执行朱莉丽等一案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朱莉丽名下位于本市松江区佘山镇林荫新路XXX弄XXX号的房屋。现异议人长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朱莉丽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林荫新路XXX弄XXX号的房屋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应由首先查封法院处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系轮候查封,无权对该房屋予以拍卖且在拍卖过程中程序违法。2016年6月第三次拍卖成交时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在前两次拍卖流拍后未按规定进行抵债处置。异议人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案件中的权利人,作为有重大利益相关的一方,法院在拍卖前未将评估报告等送达异议人,故法院在拍卖上述房屋时程序严重违法,特提出异议,要求将上述房屋交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评估拍卖。本院查明,2014年1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了朱莉丽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林荫新路XXX弄XXX号的房屋,期限至2016年1月28日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为第一顺位轮候查封法院。因本院是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将对该房屋的处置权移交本院,本院遂委托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进行评估,并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了沪信衡估报字(2015)第F0010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有效期为一年。2015年5月28日、2015年6月25日本院分别对该房地产委托拍卖但均流拍,2016年1月5日上海信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说明,将估价报告的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12月30日。2016年1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封期限届满,因本院未予以续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轮候查封递升为正式查封。2016年6月20日,本院进行第三次委托拍卖,并以第二次起拍价人民币8200万元的百分之八十即人民币6560万元为起拍价,当日以人民币8500万元成交。另查明,2016年4月26日,本院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2017年2月17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上述事实,由房地产权利限制信息、抵押状况信息、拍卖公告、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说明、成交确认单、工商登记变更情况、(2014)黄浦执字第5247号执行裁定书等为证。本院认为:本院在取得对朱莉丽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林荫新路XXX弄XXX号房屋的处置权后,在拍卖过程中,忽视了移交处置权法院对该房屋的查封期限,未及时办理续封手续,以致在第三次拍卖时,已过查封期限,对此存有瑕疵。但就整个拍卖过程而言,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且现拍卖已经成交,买受人也付清了全部房款。异议人现提出异议并请求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评估拍卖,旨在撤销拍卖,但异议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本次拍卖中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法院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故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长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清鸿代理审判员 朱平生人民陪审员 张丽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