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金平与张林虎、张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平,张林虎,张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360号原告:李金平,男。被告:张林虎,男。被告:张翠珍,女。原告李金平与被告张林虎、张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李金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现住址不详诉讼材料无法送达、不利于维护原告的权利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李金平负担。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尤俊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