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02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何江深与邓洲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江深,邓洲平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02民初1431号原告:何江深,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工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南区。被告:邓洲平,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壮族,工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南区。原告何江深诉被告邓洲平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江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江深负担。审 判 长 梁 晨代理审判员 罗杰夫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