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德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廖乐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德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廖乐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27号之二原告:广东德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梁池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涛,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兰,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乐茹,住汕头市潮南区。原告广东德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乐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德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德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财产保全费70元,两项合计154元,由原告广东德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雪莹人民陪审员 谢路辉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妙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