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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魏玲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魏玲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156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东光村静居寺11号。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系四川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魏玲英,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玲英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决定自行处理本案所涉纠纷,故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皎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