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振中与被执行人杨介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振中,杨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80号申请执行人:毛振中,男,1986年10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第*组人,农民。被执行人:杨介民,男,1967年4月25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X第*组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毛振中与被执行人杨介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晋0830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杨介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毛振中车辆损毁损失人民币117591元。案件受理费3354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依法予以拘留15日的惩戒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名单。该案自立案已超过三个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自立案已超过三个月,法定执行程序无法进行,该案目前的执行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830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青申执行员 郭 华执行员 姚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