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侯大虎与辉县市高庄乡高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大虎,辉县市高庄乡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988号原告:侯大虎,男,汉族,1950年10月10日生,住辉县。委托代理人原传河,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辉县市高庄乡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辉县市高庄乡高庄,组织机构代码证:78052090-3。负责人:赵四平,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大虎诉被告辉县市高庄乡高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证据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大虎撤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由原告侯大虎负担。审判员 王新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