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川兰、卢海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川兰,卢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900号被执行人:刘川兰,女,汉族,生于1966年12月1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卢海宁,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4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川兰、卢海宁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川兰、卢海宁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云波 关注公众号“”